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
资源税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资源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资源税税率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其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决定。
三、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
资源税实行从价或者从量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决定。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X具体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X具体适用税率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六、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资源税优惠
1.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以及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2.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3.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4.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5.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味矿、尾矿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决定。
以下为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