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发文单位 | 支持对象 | 政策要点 | 支持内容 | 相关文件 |
1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 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 按不同情形,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增值税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2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高新技术企业 | 解释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 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
3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 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 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4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等。 |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
5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 | 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 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等。 |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
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 | 集成电路产业 |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 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7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高新技术企业 |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
8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奖励人员 | 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等。 |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
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 |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 解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0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国家大学科技园 | 解释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 |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11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本市为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本市为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
12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 |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低保家庭;应届高校生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本市为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对符合条件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本市为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
13 | 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 年纳税150万元以上企业 | 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及自治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 | 企业通过迁移、在地方开发区成立分公司、子公司等形式为当地提供税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40 |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号 |
对于第13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民族自治区法》,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税收方面享有较其他地区有更大的权限,同时,与我国其他省级行政辖区相比,民族自治区具有更大的财政返还权限和财政空间,具体规定如下
条款 | 具体规定 | 解读 |
第六条第二款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 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权限较大 |
第三十四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自治区对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可以减免。 |
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 |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 |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
第六十条 | 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 重点扶植:商业、供销、医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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